【案情简介】
本案的当事人系一商贸公司老板,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武汉市内的物业公司供应维修材料。因公司存在大量进货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况,其为了少缴税款,经人联系,购买了数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认证抵扣。后上游开票单位被查,确认为纯虚开专票的公司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了当事人,对其刑事立案,并采取了取保候措施。
当事人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的调查,且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补缴了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。当事人认为该“风波”到此终了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后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检察官提审了当事人。认罪认罚具结时,检察官表示:当事人如不认罪,将建议法院判处实刑;如认罪,则可以判缓刑。直至此时,当事人依旧认为此事性质不算恶劣,但为了避免实刑,其最终无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直至清明节前,当事人内心依然无法接受定罪的结论,犹豫再三,找到我们寻求帮助。我们和当事人初次面谈后,认为本案有认定无罪的空间。
【辩护历程】
1.完善“有货代开”的相关证据。我们联系当事人积极梳理“有货”的真实性。经过不停地查找梳理,当事人整理了近几年前的交易凭证(提货单)、转账记录、虚开发票的明细、税务处理及缴纳罚款、滞纳金等资料。对当事人提供的数千页书面材料,我们进行了逐页、逐项的细致核对,确保每一笔交易均有据可查,经得起检察官的询问。
2.补充来自税务机关的证据。我们积极与审查本案的税务部门沟通案件情况,针对当事人配合调查、主动补缴税款、罚款等事实情况,请求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。
3.积极撰写法律意见书。在前期沟通及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,我们形成了无罪意见,并从法定不起诉、酌定不起诉的角度分别论证了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条件:(1)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。首先,本案存在大量真实交易,进项税额充足;上游开票方做了无票收入申报,足以覆盖本案中的虚开发票部分;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均是依法缴纳。其次,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,当事人已将案涉发票作进项转出并缴纳滞纳金,在开票方已经缴纳税款且受票方已经将进项税转出的情况下,当事人的受票行为不存在“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”。(2)情节非常轻微。本案涉案金额小,在虚开案件中属于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的情况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、税务部门的调查,补缴税款,即使存在税款损失,也已经得到弥补。(3)公司积极整改,已经建立了进货存销系统,规范了相应的制度,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。
第二天上午,检察官来电表示本案已经做出的定罪量刑并无问题,但对我方律师提出的酌定不起诉意见表示认可。至此,检察官的态度开始发生了扭转,后经过检察院的听证与内部会议,本案在几天后最终作出了决定:酌定不起诉。至此,当事人的诉求终于达到了,我们悬着的心也终于完全放下了。
从当事人认罪认罚到最终的不起诉决定,这一个月可谓争分夺秒。辩护律师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无罪的机会。这也是我今年第一个无罪处理的案例。在此有几点感悟:
1.税务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,辩护律师不能盲目迷信税务和司法机关的认定及处理结果。必要时,我们可以寻求专业财税人员的帮助。
2.对于有疑问的案件,律师既要充分准备辩护的材料,又要坚定辩护到底的决心,做到争分夺秒,据理力争,不放弃任何一个无罪的理由和辩点。
3.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机对整个案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。以本案为例,律师如果早一些介入,案件可能不会移送至检察院就结束了。
4.即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,不代表没有了辩护的空间,更不代表律师无用武之地。
一案了结,另案再起。无罪辩护之路,依旧很长······